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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
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
2021-04-22

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
2021 年第 9 号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0〕8 号,以 下简称《若干政策》)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,现将《若干政策》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、装备、材料、 封装、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:

一、《若干政策》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,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依法设立,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、电子设计自动化(EDA)工具开发或知 识产权(IP)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; (二)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、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,其中具有本科及以 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50%,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40%; (三)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(营 业)收入(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,下同)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%; (四)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(含 EDA 工具、IP 和 设计服务,下同)销售(营业)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%,其中自主设计销售(营业)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50%,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(含)1500 万 元; (五)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,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、布图设 计登记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; (六)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和经营场所,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; (七)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,重大安全、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。

二、《若干政策》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,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依法设立,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、制造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; (二)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、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%,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%; (三)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(营业)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%; (四)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(营业)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%,且企业 销售(营业)收入总额不低于(含)1500 万元; (五)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,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、制造相关的已授 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; (六)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、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; (七)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,重大安全、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。

三、《若干政策》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,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依法设立,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、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; (二)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、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%,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%; (三)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(营业)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%; (四)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(营业)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%,且企业销售(营业) 收入总额不低于(含)1000 万元; (五)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,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、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数量不少于 5 个; (六)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、软 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; (七)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,重大安全、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。

四、《若干政策》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、测试 企业,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依法设立,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、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; (二)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、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 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%,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%; (三)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(营 业)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%; (四)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、测试销售(营收)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%,且企业收入总额不 低于(含)2000 万元; (五)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,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、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、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; (六)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、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 所、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; (七)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,重大安全、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。

五、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,按 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 号)和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 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)等规定执行。

六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、装备、材料、封装、测 试企业,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<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=""> 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)规定的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 备查”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,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。 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,按要求将主要留存 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,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〔2016〕49 号 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。 七、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负责解释。 附件: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 设计、装备、材料、封装、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.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4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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